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股票配资公司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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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号召,中国行为法学会联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成功举办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本次大赛以“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探索与实践”为主题,旨在通过广泛征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共同推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为此,我们遴选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获奖文章,和大家一起分享。
展开剩余96%文章名称:《以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建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路径研究》
奖项: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二等奖
作者: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周小蔚、徐媛媛、赵辉、李怡娴、徐忠云、蔡成武)
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简介:该文章通过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探讨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路径,为检察机关在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正文:
以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建构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路径研究*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要: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民营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数量庞大且面临着多元化的法律风险。建立完善涉民企案件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对推动转变涉企司法办案理念、更加精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以及有效破解检察办案环节堵点难点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应从检察办案、法律监督和预防协同三个维度,实质化运行办案影响评估制度,构建全面高效的民营企业权利救济机制,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关键词:民营经济 检察机关 办案影响评估 权利救济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对企业犯罪的规制从无到有,从单行刑法零星罪名到刑法总则分则的一体规定,企业犯罪的法网已经趋于严密,加上司法机关事后惩罚力度的强化,反映了对企业犯罪采取的是严密法网和加大惩治力度的传统犯罪治理模式。但在这种严密的治理模式下,企业稍有不慎就会触发犯罪,有的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等一环扣一环的“水波效应”,从而破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在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以及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和变革,对于企业犯罪的严格规制立场已经逐渐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过去那种“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时代发展的主流趋势。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除了继续履行传统的犯罪打击职能之外,还面临着如何更好地关注企业发展需求、拓展法律监督职能的深度和广度的问题。检察机关需要从企业成长的全生命周期出发,更全面地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运用法治手段有效地化解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风险。如何通过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答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时代背景
(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包括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有责任通过高质效地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只有充分发挥法治在维护公平正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大行动的开展,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侵犯知识产权、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依然存在。因此,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仍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
(三)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最根本的职责是通过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严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1]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检察职能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和拓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虚假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都与市场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都应发挥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这已经成为检察履职的题中之义。[2]
二、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部分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滞后,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企业对法律风险防控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对县(市、区)检察院和营商办的走访过程中,部分营商办提到不少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差,向市场要法律服务的意识差等问题。例如一些劳动者恶意钻法律漏洞,故意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由于企业日常未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往往导致仲裁结果对企业不利。另一方面,部分受侵害的民营企业内部公司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风控、内控能力相对薄弱,特别是在购销环节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犯罪的“盘中餐”。如郭某某挪用资金案中,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公司货款100多万元,在犯罪的5年多时间内都未被发现。又如,某商会反映有会员企业为便于工作开展,企业负责人在外出期间习惯预留签名的空白单据,出现相关单据被公司人员擅自用于合同签订的情况,导致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失。
(二)部分被侵害企业外部救济不够,助长了犯罪的嚣张气焰
实践中,民营企业遭受不法侵害的刑事案件,多以侵犯知识产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案件为主,行政执法机关及侦查机关往往依赖被害企业举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对侵害企业的违法犯罪打击效率不高且有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情况在黑恶势力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活动中最为突出,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正常经济纠纷的幌子行事,执法机关如果没有对警情全面分析,很难及时掌握黑恶犯罪线索,导致警情多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某勇等1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被告人某勇于2007年成立非法放贷公司后,网罗、控制了一批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为其非法要债,并进一步壮大组织势力,扩大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某勇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留某、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规约严密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获取高额利益,多次对多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恐吓、滋扰、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多名受害人不敢报警、多家企业破产倒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有些被害人报警后,但因双方确有经济纠纷,且并无明显人身、财产损失,民警也仅能现场劝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后,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实综合评判,后定性为涉黑案件。
(三)涉企案件执行环节存在查封措施不规范等多项问题,未能充分释放司法善意
自2016年3月全国法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以来,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瞩目成绩,已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3]但是,仍存在执行乱等固有难题。从Q地区调研情况看,在涉企执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大类问题:
一是不当采取执行措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如衢州市A编织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某某反映,Q区法院在对该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和破产清算中存在违法情形,Q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Q区法院对A公司的查封冻结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但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部分违法行为:1、查封措施不规范。Q区法院在对A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时虽在部分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上张贴封条,但未制作执行笔录并落实具体保管人,后又同意厂房所有人魏某某将部分场地出租他人使用,待破产管理人进场时部分查封物资已被移位,导致物资过磅重量比评估少6.91吨,且无法查清具体原因。2、解除超标的额冻结不及时。Q区法院于2020年7月3日已发现同年6月22日的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24万元财产有误(多冻结16.4万元),顾某某对此有异议,但直到9月27日才裁定终结执行,解除冻结,纠正不及时。3、财产调查不全面。顾某某收到Q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后未如实报告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债权,在A公司账户被Q区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重新开设公司账户,向L县法院申请参与B公司的破产分配,共计获偿127980.93元,并用于个人使用,但因Q区法院对A公司财产调查不够全面,直至Q区检察院将该信息向其通报时才掌握。
二是破产管理环节乱象频出。近年来,受经济形势和经济转型升级叠加影响,法院破产案件受理数明显增多。当前的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由于缺乏权威、公正的评估论证机构和规范的破产交易转让市场及公开拍卖市场,清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如破产管理人受贿等问题。同时,实践中一些破产债务人经常置法律于不顾,进行转移隐匿财产等犯罪活动,检察监督介入也十分必要。如营商环境清障行动中,有企业投诉K区法院破产管理人未及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问题。按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天内,凭借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公司注销手续,然而破产程序终结四个多月公司注销手续依然没有办理。又如上述A公司的案件中,该案破产管理人律师杜某在处置公司车辆时,通过个人账户向顾某某收取处置费2万元,其中部分用于支付评估费、违约赔偿等,剩余13000元仍在个人账户,处置费收取的依据不充分;杜某以个人账户收取处置成品、半成品等货款32809元,并用于个人消费,一年后方转入管理人账户;在成品、半成品等货物成交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收取买受人朱某某回扣18800元。
三是未能审慎处理涉企执行案件。如走访过程中,J商会希望法院在查封冻结企业资产前尽可能与企业沟通协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采取更合理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H商会提出一些会员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虽获得法院判决认可,但无法获得有效执行,希望法院进一步加强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
(四)部分行业门槛低、监管难,极易成为违法犯罪滋生地
一些传统加工制造业制造工艺及产业设备更新、维护不及时,逐步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行业监管力度。近年来涉民企污染环境案件增多,既说明行政监管部门对化工等企业的监管打击力度加大,也反映出部分企业经营理念、自主创新、转型升级较为滞后。此外,衢州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增加,招商引资力度也在逐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问题亟需引起重视。招标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不仅会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更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招标投标领域存在“围标串标”“轮流坐庄”、恶意竞标、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多种违法方式,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有些最终中标的企业,自己往往不参与建设,而是将该项目转包。层层转包下来,市政工程的项目资金被赚取后,真正用于建设的投入会大大缩减,导致工程质量缺乏保障。该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还会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埋下隐患。此外,工程项目施工中大量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而被挂靠公司在结算劳务工资给挂靠公司或个人时需要提供劳务、材料等发票做账,挂靠公司或个人为顺利结算工资等费用,只能应被挂靠公司的要求寻找具有开票资质的公司代开发票,结果导致企业涉税类案件发生。从犯罪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来看,以上案件之所以多发是因为其犯罪成本低并且收益高,违法犯罪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较轻,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
(五)部分政府部门服务企业存在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市营商办在营商环境“清障”行动中共收到典型问题中涉及行政执法、项目审批、政策兑现等方面的问题多达10个,占全部典型问题的三分之一。如H公司反映其锌渣处理,在Q区和Z新城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在经济效益、处理流程等方面影响很大。浙江Y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改项目2020年12月送相关部门决策咨询,到现在还没有完成。2021年4月某企业举报《C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存在制定歧视性政策措施,影响公平竞争。有企业反映资源规划局、文广旅体局、音坑乡政府在项目选址现场踏勘环节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某文化创作基地、某项目选址在禁建区,造成项目推进缓慢。Y铝业有限公司总投资21亿的铝业项目,原定2020年底前开工,但截止2021年7月土地历经了四次还在挂牌阶段。有企业投诉M泡塑包装有限公司抱有侥幸心理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违规生产3年,安全隐患突出,有火灾事故危险,主管部门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未纳入应急管理。有企业投诉K县水利局、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未拓宽205国道反畈-叶坑(瑶源国际垂钓中心段)道路,1200平方米土地未出让,导致垂钓中心前期投入未能正常运营,造成亏损。根据营商办反馈,虽然这些问题大部分已经得到解决,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服务企业存在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部分领域行政检察有很大的作为空间。
三、建立完善涉民企案件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的价值考量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以及在服务和保障法治营商环境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如何解决监督难题、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与效率的挑战。同时,我们还需要思考如何在监督过程中避免陷入自我封闭、自说自话的困境。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必须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出发,同时也要从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出发,切实回应党委政府对法治的要求以及民营企业对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一个核心理念,即法律监督只有紧密围绕中心工作、支撑社会治理,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在服务保障企业发展和有效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精准定位自身的履职点和法律监督的发力点,从而确保法律监督工作能够真正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大局,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一)构建和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办案影响评估以及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推动转变涉企司法办案理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处理涉及企业的犯罪案件时,检察官们往往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企业所犯的罪行以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上,关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却很少深入探究涉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导致对企业的了解往往停留在表面,一问三不知。由于刑事诉讼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因此刑事办案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妥善处理依法办案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必要构建一个全面的涉企案件办案影响评估机制,并推动其实质化运行。
(二)建立和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办案影响评估以及权利救济机制,对于更加精准地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在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除了坚持“平等保护”和“审慎谦抑”的司法理念外,还应当更加注重“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的原则。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民营企业及其从业者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一概从轻处理,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当轻则轻、该重则重,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通过实质化运行的办案影响评估机制,一方面,我们才能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少捕慎押慎诉”,持续释放司法的温度和善意。另一方面,对于民营企业及其从业者实施的涉黑涉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网络诈骗、落后产能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严重损害民生的犯罪行为,我们才能更加精准地依法从严追诉、从严惩处。
(三)建立和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办案影响评估以及权利救济机制,有利于有效破解检察办案环节中的堵点和难点问题
在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机械办案、办机械案”的问题依然突出。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践行如何以最小的刑事干预实现司法目的的“比例原则”,对于那些处于关键岗位、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企业家,往往还是采取“构罪既捕”、“一押到底”的做法,导致企业因负责人被抓而失治失控,有的甚至出现“水波效应”。提起公益诉讼时,动辄提出巨额赔偿或惩罚性赔偿,未能拓展思维寻求公益保护与维护企业发展的“最优解”,对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具有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缺少梳理归纳,探索试点勇气不足,创新举措缺失。有的检察机关不习惯“换位思考”,不懂得因企施策,而是盲目“送医上门”,陷入司法“事务主义”,看起来轰轰烈烈,实质上却了无效果。通过实质化的办案影响评估,才能在办案过程中更好地释放司法善意,促进形成文明规范的办案模式,让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在检察工作整体政策的指导下,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完善,在检察工作的整体政策体系中逐步形成了服务企业的独特、丰富、完善的检察政策体系。2024年以来,Q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以服务企业为导向,以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为抓手,深入落实检察护企的一揽子检察举措,不断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03人,同比增长26.61%;受理审查起诉498人,同比增长27.37%。
(一)“四大检察”同向发力,提升办案监督质效。刑事检察聚焦民企内部贪腐问题,持续推进“啄木鸟”、清廉民企法治护航等专项行动,共办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案件25件 39人,办结率达92%。聚焦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问题,部署开展“查扣冻”专项监督,排查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 31 条,帮助企业解除不动产100万余元。聚焦涉企刑事案件“挂案”清理等工作,截止目前,全市涉企刑事“挂案”已经全部清理。聚焦民企日常经营,以书面检察意见书就涉税类案提出处理意见,国税部门据此已妥善处理25件涉税行政案件,为不构成犯罪的16件案件所涉企业甩掉“涉罪包袱”,助力挽回税款损失200余万元。聚焦企业安全生产问题,部署开展涉企安全生产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依法起诉涉安全生产犯罪10人。刑事执行检察聚焦刑事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共摸排涉单位犯罪负责人48人,积极将“对于单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减刑、假释”的理念传导给监狱,推动涉单位犯罪负责人依法适用减刑、假释。联合制发《浙闽赣皖边际城市社区矫正协同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推动简化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批准程序、报告活动情况,全市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因企业生产经营请假128人次,共计500余天。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检察专项活动,办理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监督案件 103 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5件,执行金额共计24.91万元。民事检察围绕民事涉企财产执行,加强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共办理涉企业股权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0件,为申请执行企业挽回损失 14 万元;办理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案件9件,帮助41家企业避免财产损失528万元;办理涉企破产案件8件,帮助4家企业、经营者修复信用。行政检察以数字检察赋能专项行动,聚焦行政处罚不当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认领“小过重罚”、涉企行政处罚不当、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应参未参等4个数字监督模型。其中,K区检察院积极关注项目用工风险化解,就2个建筑工程项目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未依法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分别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顺利参保。公益诉讼检察围绕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重点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监督工作,其中L县检察院以审查限制性准入条款为抓手,协同审查规范性文件225份,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废除或修改15份规范性文件,涉及条款103条,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审查长效机制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机制。
(二)聚焦重点领域和环节,完善制度机制建设。一是依法规范办理涉企案件。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严惩重点领域刑事犯罪专项行动,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主合法权益犯罪37件46人,共挽回经济损失 448.78 万元。市检察院出台《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提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前介入、优先受理涉企案件、慎用强制措施、妥善处理涉案财物、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影响评估机制等内容。对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涉企刑事案件常态化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走私案中,对可能需要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企业家,经过综合评判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得其回归企业管理经营生产,涉案企业的管理漏洞及时得到补救。二是不断优化检察“增值服务”。畅通“线上”+“线下”的检企渠道,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涉企控告申诉案件14件,针对企业反映的员工敲诈勒索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先后走访元立、华友等本地知名企业,为企业答疑解惑,征询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C县检察院以提升服务企业效能为切入点,与农业银行建立“检察+银行”共建机制,形成党建与业务合作良性互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开化县检察院着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与县工商联会签“检商联盟”战略合作协议,督促加强企业风险监管。三是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全市检察机关运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办案模式,对全市37件涉企案件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挖掘案件背后阻碍企业和行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有侧重地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市检察院通过办理2起走私案件,针对开化县支柱性的光伏行业引进多晶硅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发检察建议,助推行业健康发展。
(三)深化综合履职,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一是全面激活综合履职办案组实质性履职,全市检察机关已成立知产专门办案组织3个,知识产权办案人员10人,灵活运用认罪认罚、公开听证等从宽制度,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有效化解,及时弥补被侵权人损失,积极促成诉前调解9人,赔偿损失70万元。二是继续推进《Q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履职的工作意见》,全部知识产权类案件均要求开展提前介入、“一案四查”、诉前调解等工作,截止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涉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7件9人,审查起诉8件26人。另外,还有2件商业秘密案件分别侵犯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且损失处于持续中,市检察院已经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三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我市一家规模较大的生产环境类检测试剂企业商标被冒用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市检察院召集企业主、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会商,认为涉案数额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截止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对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五、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建构的规范路径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和完善,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更加明显,民营企业更加感受到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氛围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更加认识到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检察机关充分履职积极参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新期待。以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就是要以每一个涉企案件的高质效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体高质效,持续答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答卷。[4]建构涉民企案件办理的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深刻契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应从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的高度,以办案影响评估和权利救济机制建构为主线,进一步做好检察履职的前展后延工作,切实提升党委政府感知度、法治同行认同感、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检察办案维度:实质化运行办案影响评估制度
1.应从企业生存发展多角度予以综合考量。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积极主动做好办案可能诱发的风险研判,对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做好预判和预案,加强释法说理,慎重披露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信息,掌握案件办理时机,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带来的影响。涉企案件办案影响评估,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通过走访、座谈、发函等形式,主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充分调查涉案民营企业的经营规模、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等情况,科学量化评估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及其程度。[5]将社会调查、影响风险研判情况写入审查报告,作为办案的重要参考,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各类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应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由于民营企业家犯罪多属于法定犯罪的范畴,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形式上违法实质上不够罪的,或者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法律规定模糊的,刑法适用应该体现谦抑性和最后必要手段性。在检察办案中要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评估,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要妥善处理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在过去可能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从而让企业家们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继续前行。同时,也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对于涉案企业可能受到的生产经营影响,必须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确保具体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这样,才能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6]
3.明确办案影响评估的审查重点。在办案影响评估方面,需要明确评估的适用范围,包括应当进行评估和可以进行评估的情形。例如,对于那些投资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办案影响评估。评估的主要指标包括正项指标、中性指标和负向指标。正项指标评价方面,主要包括社会贡献、企业评级、专利发明等内容。中性指标评价方面,主要包括企业规模、用工人数、社保缴纳等内容。负向指标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前科劣迹、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明确办案影响评估的规范流程,包括对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审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对案件被害方的意见进行审查,其他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以及对企业处理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查等。最后,还需要明确办案影响评估的后续处理方式。例如,在审查逮捕环节,需要评估逮捕的必要性和逮捕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提出是否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在审查起诉环节,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一般以及犯罪影响恶劣等不同情形,作出不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处理决定。
(二)法律监督维度:构建全面高效的民营企业权利救济机制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曾经指出,在“检察护企”中要做到“有呼即应,无事不扰”。为了落实好“有呼即应”的要求,关键在于畅通民营企业问题反映渠道,根据本地企业发展情况、行业特色,量身推出适合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真正使“检察护企”走到企业身边,让检察机关成为民营企业遇到法治问题时想得起、找得到的责任人。
1.加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深化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方位深层次保护格局。一是加强审判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办案效果。办理涉民营企业产权、债务纠纷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措施、有力地维护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优化民事执行监督,推动 “执行难”问题破解。民事检察部门应加大对影响企业融资、资金运转和产业链发展的案件的收集力度,监督法院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率。三是规范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方式,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搭建协作平台,通过会签协作文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沟通平台;明确虚假诉讼线索收集、线索核查、案件受理、调查核实、案件办理等标准,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提供指引。四是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坚持“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最佳状态”理念,强化监督、沟通、协调,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履职,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2.以“护企服工”法律监督通道畅通办理涉企案件和信访“绿色通道”。充分发挥营商办服务企业“中台”枢纽作用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畅通营商办、工商联等单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职能,依法及时办理各类工业企业的意见建议和控告申诉,接受涉企涉工法律监督诉求,合力解决影响全市工业发展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优先受理涉企投诉,优先办理涉企案件,优先处理涉企维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高效办理涉企初信初访案件,推进实质性化解争议矛盾,避免“程序空转”,促进企业、群众“事心双解”。[7]利用营商办企业(行业)社区工作机制,通过企业社区网格将“护企服工”法律监督通道宣传到每家企业,不断扩大“护企服工”法律监督通道的知晓率。在矛调中心营商服务窗口和检察服务窗口开设营商环境法律监督通道专窗,在工业园区等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检察服务联络站,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司法诉求受理、权利救济、风险防控、法治宣传等“一站式”司法服务,[8]实现点对点宣传和常态化宣传有机结合。将检察机关纳入营商环境“清障”行动专项督导组,在拓展涉企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的同时,还可以运用法律监督手段及时推进相关问题解决。
3.以权益双向保护审慎平衡处理民营企业及劳动者之间的涉罪涉诉案件。要坚决监督纠正司法过度介入等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强迫劳动、雇佣未成年人从事重劳动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犯罪,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企业核心技术、虚假诉讼、网络诽谤等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慎重把握恶意讨薪、工伤诈骗等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4.积极推进涉民营企业案件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经办案影响评估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也要尊重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的程序自主权,注意处理好办案与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关系,不能因办案程序的简化和办案时间的冗长而使民营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预防协同维度:以法律监督助推民营企业完善内部治理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民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在此过程中,民营企业对于检察机关充分履职,采取更多举措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助力民营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提出了新期待。
1.深化“检察护企”工作,将监督触角向事前预防延伸。制定并执行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仅事关企业高效有序运行,也关系到企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在民营企业发展中,一些企业由于属于小规模经营模式,忽视建立规范、完整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由此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上混乱,也给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教训十分深刻。为此,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应更加注重引导企业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如重大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变动制度和法务处理等制度,并相互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要强化检察院与营商办、工商联、法院、司法局、律协等单位协作,共同建立服务民企沟通联系机制。针对小微型、中大型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业监管及刑事案件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分析研判,强化风险排查,提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的意见建议,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联合工商联、商会等进行统一宣传。将护企服工法律宣讲与全市8090新时代理论宣讲相结合,组建法律服务宣讲专门团队,定期进商会、进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及企业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督促民营企业重视法务建设。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事前预防是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而事后控制主要是从自我保护和控制损失的角度,最大程度减少刑事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检察机关、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要注重引导督促民营企业重视法务建设。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要引导他们健全法务机构,结合企民营经济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及对策业发展实际,加强对关键岗位的人员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使他们了解刑事法律风险的特性和危害,针对刑事法律风险点制定防控方案,并定期进行风险防控复查,为民企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切实保障。对于小规模经营的民营企业,督促民营企业重视法律咨询,用好法律顾问,在经营决策中主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将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化解在源头,确保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建立健全跨区域监督线索移送机制。针对长期困扰民营企业的“跨区域表达诉求难、跨区域寻求救济难”等问题,应制定跨区域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尤其是省际边界地区可以探索建立法律适用联合调研和分歧协调解决、发布服务保障四省边际地区协同发展典型案例等机制,推动法律适用协同。针对辖区内企业不服辖区外司法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或者采取的相关措施,向辖区内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的,辖区内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提供法律支持,向辖区外检察机关及时移送监督线索,或者将相关情况层报共同上级检察机关处理。例如,《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长三角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建立区域涉企法治联合救助机制”,规定四地检察机关应当联合开展涉跨省(市)企业和企业家案件办理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同步进行的法律体检工作等。
4.进一步落实服务保障举措,增强执法司法合力。其一,要结合司法办案,做好分析研判。要深入考察和把握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其二,开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针对民营企业界反映的执法司法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监督活动,重点加大对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不作为”,案件久拖不决、民营经济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建议及对策导致企业“肥的拖瘦,瘦的拖死”的“慢作为”,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地方保护主义的“乱作为”等情况的法律监督力度,真正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5.深化平台机制建设,切实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质效。坚持平台思维和效果导向,整合各项检察监督职能和相关工作环节,打造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综合平台,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一是建立内外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协作机制。对内发挥 “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在检察机关内部依托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打破刑民界限,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无论处在哪个诉讼阶段,刑事和民事部门的检察官都要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进行讨论。对外发挥与工商联等部门会签文件的作用,明确通过建立综合法律平台、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机制、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设立入企检察工作站、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普法宣传等具体多样的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全面、高效的多元化、常态化、精准化的法律服务。二是完善检察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普惠精准、便捷高效的检察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护企服工”法律监督通道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办理涉民营企业控告、申诉、举报审查和分流工作“绿色通道”,制定办理涉及民营经济权益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标准,依法及时受理企业控告举报,办理涉企申诉案件,帮助企业维权,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一方面,开展 “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活动,组织检察官到民营企业开展涉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实务宣讲。另一方面,通过各类刑事案件办理,了解企业法律需求,提炼有代表性的案件编制服务手册,凝聚检企共识,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完)
* 本文系2024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题调研重点课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检察履职路径研究”(课题编号:zjdy202406)的研究成果。
* 课题组成员:周小蔚,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徐媛媛,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赵辉,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怡娴,衢州学院讲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教授工作室专家;徐忠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蔡成武,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1]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中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解读》,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18期。
[2] 尹伊君:《能动发挥检察职能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载《人民检察》2022年第7期。
[3] 黄英杰、刘阳文:《基于AHP-FCE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动态评价》,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0期。
[4] 参见《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发扬斗争精神举行集体学习研讨 应勇强调 以斗争精神打开监督局面 以斗争本领增强履职质效 一体做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载《人民检察》2023年第24期。
[5] 卢晓琳:《25条举措,护航民企健康发展》,载《新华日报》2020年11月19日第7版。
[6] 参见阮占江、李果:《11类案件先行评估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载《法治日报》2021年9月13日第3版。
[7] 参见史卫平、常瑞:《法润连企 护航发展》,在《连云港日报》2024年4月12日第2版。
[8] 金红、孙萍:《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证思考》,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4卷总第2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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